依照《》第443条的规定:
1.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情节恶劣”,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其他领导职务的军事人员,对部属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残时间长,次数多,被害人多,手段残忍毒辣,等等。
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军事审判实践,主要是指部属因被虐待、迫害导致精神失常,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由于虐待、迫害部属的原因,造成部队管理秩序混乱、各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战时虐待、迫害部属,致使战斗、战役严重失利;因虐待、迫害行为造成部属外逃、叛逃、凶杀等严重政治事故等。
2.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待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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