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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16:15

刑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人,出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1款、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好量刑的主要依据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而且首先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然后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如有些军事通信设备本身价值虽不大,但受到破坏后,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危害极大,就应严惩。

2.分清哪些是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重要管线、道路,以及其他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军事设施。军禁区的军事设施均视为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管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应当区别案件的不同情节,恰当量刑。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大批或者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次战时犯本罪的,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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