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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18:09

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分析本罪的量刑情节。要对行为人所采用手段的强制程度、所阻碍的军人执行职务活动的重要程度、犯罪的地点、当时的形势、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综合考虑,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适当刑罚。

2.酌情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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