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63条第2款规定,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说就是出版社、期刊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提供书号的决策者;“其他接责任人员”,是指除决策者之外的具体实施者。上述两种人员的范围应当从严掌握,避免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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