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21:28

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规定,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说就是出版社、期刊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提供书号的决策者;“其他接责任人员”,是指除决策者之外的具体实施者。上述两种人员的范围应当从严掌握,避免扩大打击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