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63条第1款规定,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至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至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至5000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至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至2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至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至1万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至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至10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两高”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第1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数额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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