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22:02

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5000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2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1万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10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两高”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第1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数额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