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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49:49

依照《刑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2)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3)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6)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7)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8)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污染环境罪相同。

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9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339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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