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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1:30:45

依照《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盗掘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并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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