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240条第1款规定,犯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节。“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和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2.把握打击的重点。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3.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从立法原意看,是指《刑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8种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种情形之外扩大范围。同时,由于对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用“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
4.正确贯彻刑事政策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5.注意体现政策,做到区别对待。《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规定:
(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个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推残、虐度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6.对于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7.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通常涉及人员众多,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成熟的量刑意见。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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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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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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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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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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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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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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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上述八种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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