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犯票据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依照《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个人犯罪):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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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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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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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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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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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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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票据诈骗1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的,应当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可以将立案标准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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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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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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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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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新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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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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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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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新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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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92条、第20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票据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票据诈骗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曾作过明确规定。现因该解释所依据的1979年刑法已经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被1997年刑法所吸纳,故解释的依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仅就1997年刑法的诈骗罪作出解释,对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解释,包括金融诈骗犯罪均未作相应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时,所有的诈骗犯罪均称为诈骗罪,因此,该解释中关于票据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可以在司法实践在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立案标准的起点为个人1万元,单位10万元,因此,上述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际上没有多大的参照意义。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而其他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也同样没有司法解释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根据票据诈骗的手段、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
2.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票据诈骗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对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注意,对自然人犯本罪和单位犯本罪处罚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主刑方面两者没有区别,但是财产刑是有区别的。
(1)构成基本犯罪时,对自然人必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而,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罚金,且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2)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虽必须并处罚金,但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在判处主刑时,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主刑时,则只限于必须并处罚金,而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3.关于规范性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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