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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本条规定,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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