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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5:59:29

(冀)立案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第10条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其他较重情节的。

这些情节主要有: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4)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

5)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6)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本罪是情节犯,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不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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