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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08:0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十八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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