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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01:28

刑法》第120条之二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本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指准备凶器、危险品数量巨大,培训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指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数量巨大,培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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