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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02:33

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2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政策。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刑法对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从严处罚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一般参加者从宽处罚的精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当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政策精神。打击的重点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觉即表示脱离关系,实际上停止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或者只是参加了一般性活动的;对于被煽惑、利诱参加恐怖组织,但没有积极行动的;对于被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轻微的等,均应在3年以下处刑。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目前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是指多次资助、持续资助、资助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多次招募、运送人员,招募、运送人员众多等情形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罪的的,对单位判处罚金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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