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条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在适用《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第118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易燃易爆设备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7年1月15日公布、2007年1月1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造成直接经济横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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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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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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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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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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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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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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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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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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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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