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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11:51

刑法》第118条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电厂、供电线路毁坏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解释》第1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后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一般是指因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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