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条规定,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是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来确定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还是第115条的规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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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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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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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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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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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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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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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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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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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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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相关刑事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的犯罪数额标准等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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