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情节,主要是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来确定应当适用《刑法》第114条还是第115条的规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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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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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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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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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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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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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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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56条:对于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2.《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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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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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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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相关刑事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放火罪类似的犯罪数额标准等因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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