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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分裂国家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43:24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根据案情区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还是积极参加或者一般参加者,进而适用不同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者;“罪行重大”,是指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行者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犯罪集团或经发展当即表示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虽然参加了犯罪集团,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所谓危害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已经造成国家被分裂的结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等。所谓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如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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