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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