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5.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6.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9.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1条第8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冀)立案标准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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