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0:30:10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

1.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2.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3.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4.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计算。

(京)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