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7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其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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