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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8 16:45:37

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进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预约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是指为减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和微信预约立案系统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网上直接立案是指代理律师通过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北京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网上预约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适用于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实施案件。

  网上直接立案适用于高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同时对一审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在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全市法院范围推行网上直接立案。

第五条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登录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微信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直接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直接立案系统、微信预约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开发了令状式起诉状模板,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要素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标准化起诉状,便利当事人诉讼。

第八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直接立案系统、微信预约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格式文本。

第九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通过微信预约立案系统、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直接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第三章 审核、处理与案件移转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应根据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门负责微信预约立案、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直接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对微信预约立案系统和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案件,一般应在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或申请执行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对网上直接立案系统的案件,一般应于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二)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微信预约立案系统、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直接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审核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立案部门应当开设网上预约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窗口,保障网上预约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案件审查的便利、高效。

  审核通过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由立案法官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起诉(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网上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于登记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电子信息移转至相应庭室,并根据被告人数打印相应份数起诉状移转至相应庭室。

第十七条 对于登记立案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一经审核发现,不予登记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和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立案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等,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在登记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网上交费或者现场交费等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调解。

第二十一条 对适用网上直接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法院电子送达起诉材料,可通过诉讼平台、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电子送达,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网上直接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归档等阶段不需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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