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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12-21 14:51:48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内容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4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这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对待权利的具体要求,也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3)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这是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权利。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某个事实的表述;申辩,是指当事人针对某项指控进行的辩解;质证,是指当事人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的质疑。(4)核对、补正听证笔录这属于当事人享有的阅卷权的内容之一。阅卷权,是指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查阅公安机关办案文书、记录以及听证笔录等资料的权利。当事人阅读核对听证笔录,认为听证笔录与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内容不符或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补正(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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