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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3 10:19:5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司发【2017】103号)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需要律师发挥应有作用,让有法律需求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率,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更多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的必然要求。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重要体现。坚持首善标准,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更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加强律师辩护工作,有利于实现办案效率与质量有机统一,实现提高律师辩护率与节约司法资源有机统一,推进刑事审判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我市刑事案件办理水平体现法治北京建设要求。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落实刑事辩护权的实践要求。落实刑事辩护权必须注重发挥律师作用,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办理刑事业务,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辩护工作质量,推动被告人刑事辩护权的落实,真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被告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试点,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扩大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材料补充齐全,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及时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加强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刑事案件指派工作效率,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材料、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要保证指派工作质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指派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律师承办;对于适用速裁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一般指派相应的值班律师团队律师承办;严格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申诉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从源头上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告知职责。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将被告人明确拒绝律师辩护的书面材料附卷,法律援助机构不再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加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建设。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年限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条件,梳理完善本中心组建的刑事法律援助专业队伍。要落实团队律师选任“三查”制度,按照报名条件初选审查,依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开展履职能力调查,协调律师协会、律师监管部门对执业和违纪情况等进行核查,从源头上保证值班律师队伍水平。要依托律师事务所,共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分别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律师团队和值班律师团队,可以按需求按类型细分成多个团队,形成并运作好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刑事案件办理和值班工作质量。

  三、加强刑事律师执业保障

  (一)依法保障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动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其他律师或实习律师作为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二)鼓励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财政部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积极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市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通过对口支援等形式,积极支持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

  (三)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刑事辩护、值班律师业务培训,引导辩护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培训力度,确保值班律师明确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工作职责。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明确联系人员,及时沟通情况,评估工作效果,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律师辩护业务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三)实现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动实现我市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相应的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工作需要;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精神,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步骤,完善工作措施,解决工作难题,确保工作落实有目标、有责任、有分工、有措施,组织领导有要求、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开展。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注重工作衔接,避免工作脱节,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

  (三)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法治思维,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对效果明显的措施,总结形成工作制度。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及时总结形成可在全市推广实行的措施、机制,推动实现本市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本次试点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为期一年。各单位要按季度按系统将相关业务数据、工作总结等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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