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投诉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及信访诉求的相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参与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直接上下线等情况真实可靠。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处置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人的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县(市、区)打传办审核后报市打传办复核,经报市打传办主任签字批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奖,逾期不领奖者,视为放弃。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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