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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0 15:59:34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县(区)的工作落实情况要适时向市政府督查办反馈。市政府督查办将加强工作督促,确保保障经费落到实处。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0〕402号),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

  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宣传费(包括宣传品印刷费、媒体宣传费等);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费;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的场地费、资料费;调查评估办案经费(包括交通费、通信费、邮寄费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生活补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额度拨付);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包括交通费、午餐费、人身伤害保险等);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管理设备数据传输、维护经费;社区矫正表彰奖励、档案文书、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等经费。

  二、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一)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新职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在保证原有政法专项经费足额拨付的基础上,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额度为每年5至10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要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要积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三、完善社区矫正经费管理

  (一)县(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履行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

  (二)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在预算执行中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县(区)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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