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执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办法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执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办法
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切实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庄严承诺,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鞍山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部署,落实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建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执行管理机制和执行权运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在2017年年底前,鞍山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各项指标有一个明显提升;201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设定的目标;2018年年底,完全实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立安,副组长曹允志。成员为胡颖、金峰、董洪岩、张晓伟、尤学军、海志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胡颖、金峰,副主任海志群、梁伟。成员:马芳芳、李克宁、郑弘、马晓丽、宋驰。
四、具体措施
1、组建执行工作团队,调整各庭处工作职能
组建四个团队,包括一个执行指挥团队和三个案件执行团队。
(1)执行指挥团队。成员:执行长胡颖、金峰;员额法官梁伟、马芳芳;法官助理海志群(执行员)、李克宁(执行员)、郑弘(执行员)、马晓丽(执行员)、宋驰(书记员兼局内勤)。 主要职责:
A、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胡颖、金峰);
B、本院各执行团队间执行力量和执行案件的指挥、调度和协调(胡颖、金峰);
C、两级法院执行廉政监督和处置工作(海志群、李克宁);
D、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含执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梁伟、马晓丽、宋驰);
E、本院执行车辆、装备的管理(胡颖、金峰)。
车辆由各团队执行长审核,交执行指挥团队对应的负责人签字派发。院车辆管理部门凭执行指挥团队负责人的派发单,直接安排司机及车辆。
F、全局的内勤及综合服务工作(马晓丽、宋驰)和全局性的综合调研宣传材料(以马芳芳为主,马晓丽、宋驰为辅);
G、两级法院执行信访在中院的统一接待、登记和分流(梁伟、李克宁、郑弘等);
H、院长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执行指挥团队内的员额法官,按照全院司法改革的要求,承办员额法官自身应当承办的案件。因执行指挥团队中的员额法官每个人均担任两个以上工作职责,故其承办案件的比例,为全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务员额法官办案数量的一半。副局长金峰和庭长尤学军因在基层法院挂职锻炼,办案数量为同等级别员额法官数量的四分之一。
(2)案件执行团队三个
执行第一团队:执行长董洪岩,员额法官郎艳红、侯庆雷,法官助理雒平(执行员)、方可(执行员),书记员王立君。
执行第二团队:执行长张晓伟,员额法官刘波、王鑫,法官助理孙健(执行员)、姜松(执行员),书记员田守保。
执行第三团队:执行长尤学军,员额法官张滨、陈娇,法官助理李恩铁(执行员)、王丽斌(执行员),书记员张媛。
案件执行团队的工作职责:
A、本院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的办理。其中,对本院执行实施案件提起执行异议的裁决案件,在三个执行团队之间交叉审查裁决(即1交2,2交3,3交1;对指挥中心承办的实施案件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平均分配给1、2、3执行团队审查办理)。
B、负责对口的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执行异议提起复议案件的审查裁决、信访案件的督办化解等。其中,第一团队对口负责铁东、台安法院执行局;第二团队对口负责岫岩、立山、千山法院执行局;第三团队对口负责海城和铁西法院执行局。
(3)增设执行廉政监督员一名,由海志群担任。主要职责:
A、监督问责:受理当事人反映的各类不规范执行举报,重点查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进行初步核查。根据核查确定的不规范执行的情节、影响及后果,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根据本院执行局的最终处理意见,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移送处理。
B、对拒不落实上级法院的执行指令函、通知的下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商请当地组织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C、建立、完善责任调查、追究的机制和程序,建立责任倒查长效机制,促进两级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
2、加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
中院执行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工作。下级法院执行局必须服从上级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力量、装备的统一调度,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工作情况和数据的上传上报,信访案件的接访化解,执行行动的统一指挥调度等方面的管理和指挥。
切实落实省高院《关于加强中级法院协同执行基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对两级法院符合指定执行和协同执行的实施案件,及时予以指定或协同执行。同时加强本辖区内各院执行局之间同一被执行人案件财产信息的共查、共享工作,降低财产调查成本,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中院执行局应逐步加强和完善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统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
3、改进执行流程管理,提高执行质量效率
(1)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放签发权限。
切实落实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关于法律文书、事项签发审批的相关规定。
执行局局长法律文书签发的权限和范围,由院党组、院长授权。执行局局长可以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将自身的审批权限授权副局长行使。
执行局副局长负责全局综合事务管理的审批,并按照本院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签发执行指挥团队内部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
执行长依照本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负责本执行团队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但按照法律及本办法规定应当由院长、局长、副局长审批、签发的除外。
(2)加强案件分配流程管理。
A、新收执行实施案件、对本院执行实施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决案件、(含审查)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外地法院申请协助执行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依照本院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在全局范围内统一确定承办人。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案件需统一执行、案件承办人应依法回避或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执行长报局长重新确定承办人。
B、本执行团队对口的下级法院的信访案件接待、处置,督办案件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由本执行团队执行长在本团队内确定承办人办理,交执行局内勤登记备案。
C、已报结的实施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或需完善后续工作的,原承办人仍在执行局工作的,仍由原承办人审查、办理;承办人不在执行局或依照员额制改革不能继续办理实施案件的,由执行局内勤统一审查受理后,交立案部门在全局员额法官范围内确定承办人办理。
(3)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提高财产评估拍卖效率。
在财产的评估、拍卖过程中,执行部门要与法院的技术部门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同,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努力压缩评估拍卖的周期,切实提高评估拍卖工作效率。同时,执行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评估拍卖行为的监督,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商请技术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简化执行款物发放审批程序。
执行款的支付,(暂定)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执行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执行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支付。交付实物的,由承办人审核、执行长审批。
上述财产的发放,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本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期限办理。
(5)优化团队内部管理机制,发挥执行团队攻坚作用。
执行团队内部要充分发挥执行长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职能,开展执行财产的集约查控,提高执行效率效益。团队要注重执行措施的深入研究和科学运用,善于、敢于攻坚克难,啃硬骨头。既要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法律赋予的各项强制措施,注重执行措施对不同案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信访风险评估和防范,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收到案件后、适用执行措施前,执行长和承办人要加强对执行依据和执行内容的审查,发现依法不应立案执行、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首先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置。
(6)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廉政监督员(海志群)年终的绩效考核奖,与员额法官副局长相同。
4、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密切审判执行衔接
立案、审判部门应主动向相关当事人提示诉讼、执行风险,释明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意义,加大诉讼财产保全力度。
立案、审判和执行各部门之间应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做好财产保全的协作配合工作,努力实现财产保全的效果。
五、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实施前承办人尚未办理完毕的案件,仍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完毕。
3、本实施办法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4、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执行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调整方案,报院党组决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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