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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8 16:05:42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第一号)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1.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履行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法院执行局将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切实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同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全面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中共党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其失信情况将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名单以后取得的称号,人民法院将通知授予单位予以撤销。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名单以后取得的称号,人民法院将通知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党委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将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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