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7-15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7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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