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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28 16:11:4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

  针对我区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过多,重刑率低的情况,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要把公正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层层负责,各尽其责

  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庭长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案件质量的责任;要选择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

  三、明确打击重点,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

  1.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2.对根据法定减轻情节,或者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减轻处罚后对职务犯罪分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依法减轻处罚后,不得免予刑事处罚。

  3.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根据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层报自治区高院审查备案。

  四、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

  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做到依法公正履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既要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认真分析裁判案件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秩序,实现案结事了。

  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审判工作平稳有序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主动向当地政法委请示汇报争取支持。

  六、加强学习培训,适应审判形势的不断变化

  各级法院要重视对刑事法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使每一位刑事法官都能得到良好的培训和教育,及时更新知识,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加强对法官的党性修养教育,提高抗拒干扰的能力

  各级法院要对法官加强党性修养的教育,切实提高法官的抗干扰能力,敢于对说情者说不,能够主动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确保承办的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八、加强调研和指导

  各级法院要围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上下级法院要加强沟通,切实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及时掌握法律精神、刑事政策,充分运用好现行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能力。

  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各级法院要做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宣传报道,充分揭露职务犯罪的本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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