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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54:01

(冀)立案标准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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