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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41:35

立案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26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津)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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