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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41:37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25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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