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广东科为健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过程中,朱某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对方公司代表人钱款共计70万元。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智能硬件部总监朱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被诉至法院。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智能硬件部总监,负责为公司寻找、推荐、选用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开展商务沟通。后,朱某在与广东科为健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对方公司代表人王某钱款,数额较大。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中旬,王某为表示感谢,在上海闵行区维也纳酒店赠予被告人朱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赃款现未起获。
二、2019年11月中旬,王某为表示感谢,在北京市海淀区桔子水晶颐和园店,赠予被告人朱某人民币40万元。涉案赃款现未起获。
在法庭质证阶段,检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被告人供述、王某的证言、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针对上述证据,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谅解书,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对朱某表示谅解,检方亦认可该份证据。被告人朱某认为其并未向王某索取贿赂,是王某主动向其行贿。
法庭辩论阶段,检方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同时认为,朱某具备甲方的优势地位,具有索贿行为,故提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朱某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犯罪数额、犯罪行为等主要犯罪事实,仍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定罪量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朱某不存在索贿行为,且具有退赔意愿并已经获得了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谅解,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朱某自愿认罪等情节,在检方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对家人深感亏欠,希望法庭考虑到自己的认罪态度以及在既往工作中的优异表现,从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受贿罪
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荆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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