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凡具有生命之他人,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地位及健康状况如何,均不影响本罪之成立。由于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因此,在刑法上确定人的生命开始和终止的标志,则直接关系本罪是否成立。而包括我国刑法在内的各国刑法,一般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关于生命起始的标志,我国学术界的通说是”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脱离母体后能够独立呼吸为判定人出生的标志,也即人从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之时起,便具有了生命。关于生命的终止,传统观点认为以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和脉搏停止为标志,即采取”心死说”。我国医学界和司法实践活动中,一直采用此标准。但是,医学科学的发展证明,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并非死亡的绝对标志。因此,医学界提出,只有人的大脑不可逆转地完全丧失功能,才是死亡的科学标准,即”脑死亡之说”。目前已有10多个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明确宣布采取”脑死亡之说”。任何人的生命权力在出生后和死亡之前都受到刑法保护,不因对象及对象的条件不同而有区别。因母体中的胎儿与人死亡后的尸体都没有生命权的存在,故侵犯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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