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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黄“黑老大”一手遮天,终审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19 17:56:58

  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江西省宜黄县被告人陈辉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一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陈辉民死刑。2020年11月18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辉民依法执行了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辉民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达100余人,非法买卖、持有各类枪支24支,自2004年以来为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妨害作证,开设赌场,串通投标,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窝藏、包庇,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诈骗,行贿等犯罪90余起、违法活动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20余人轻伤及轻微伤等严重后果。其中,2005年7月7日,陈辉民在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北关村一商店门口,当众近距离向被害人胥某某要害部位开枪射击致胥死亡。以陈辉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宜黄县通过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2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辉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辉民提出上诉。2020年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辉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宜黄县存续时间长达15年,成员多达百余人,实施各类违法犯罪百余起,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中,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陈辉民当众近距离向被害人要害部位开枪射击,直接致1人死亡,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在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组织、强迫卖淫等共同犯罪中,陈辉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辉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辉民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多次组织、策划或参与实施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陈辉民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被告人陈辉民死刑。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陈辉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强迫交易罪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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