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邓某某诈骗案,依法判处邓某某七个月,一年,并处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负债情况下,联系他人伪造了所有权及使用权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邓某某将该两证交付给被害人陈某某作为担保,后以借款名义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邓某某又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因陈某某要求将该两证予以抵押公证,邓某某害怕罪行暴露而逃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构成。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伪造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借款为目的,是犯罪行为而为之,其行为符合
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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