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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男子倒卖他人信息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董明坤)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组装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9部、移动硬盘1个、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六被告人先后在互联网上倒卖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包含账号和密码、身份证照片、资金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先用聊天软件QQ加入到相关买卖账户的QQ群里了解交易信息,从出售账户的人手中低价购买,再高价卖给收购账户的人,从中赚取利润。其中饶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100余个,陈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8个,彭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3个,宋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宋某龙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5个,马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遂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罪名,又经《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进行修改。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自然人的身份不同,本罪量刑也有所区别:对于非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普通自然人,实施本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快递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违背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条第2款的主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点出,虽然可以明确主体范围,但在应对具体犯罪时缺乏灵活性,惩治力度不够。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作出修改,扩大了主体范围,并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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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董明坤)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组装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9部、移动硬盘1个、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六被告人先后在互联网上倒卖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包含账号和密码、身份证照片、资金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先用聊天软件QQ加入到相关买卖账户的QQ群里了解交易信息,从出售账户的人手中低价购买,再高价卖给收购账户的人,从中赚取利润。其中饶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100余个,陈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8个,彭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3个,宋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宋某龙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5个,马某某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宋某某、宋某龙、马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遂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罪名,又经《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进行修改。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自然人的身份不同,本罪量刑也有所区别:对于非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普通自然人,实施本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快递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违背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条第2款的主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点出,虽然可以明确主体范围,但在应对具体犯罪时缺乏灵活性,惩治力度不够。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作出修改,扩大了主体范围,并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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