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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刑辩人006:会见还是抢不到号的话,她画了这样的指示图

发布时间:2020-11-24 16:59:17

作者:高佩洁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
律师会见权经过40年的演变和发展,其总体态势是良性而强有力的。
但这起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我们看到困难之下,我们面对艰难的反应能力与应对能力,这一次的急刹车也让我们看到了深圳作为改革前沿在会见上的快速反映,就像有些律师说的,相比于很多完全一刀切不让会见的地方来说,我们还是幸福得太多了。
我还是相信距离抢号结束应该不会太远了,希望还是要有的,期待春暖花开的那一刻吧……
2018年的会见难与缓解
以深圳市为例,随着2018年金融平台专项整顿、扫黑除恶专项整顿等工作的开展,被羁押人员激增,看守所软硬件设施明显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尤其是龙岗区看守所会见难矛盾在网上引起热议。那些曾经半夜爬起来去排队的律师、那些曾带着小板凳和干粮在看守所门口等待的律师、那些拿着吉他在看守所门口自弹自乐的律师无不诉说着律师会见的艰辛与无奈。
深圳市律协与深圳市公安局基于会见室少、羁押人员多、硬件设施老旧、会见程序复杂、现场排号工作机制不完善、看守所停车位、休息场所等配套设施有待完善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改革措施。截止今日,龙岗区看守所的会见室由原来的12间(据说原来龙岗看守所的会见室数量是3间,不过我去的时候会见室已经增加到12间了,所以也不知道3间的时候是怎样的艰难与辛酸了。)已增加至现在的22间,并且增加了周末会见、网络预约会见等制度,尤其是在提审室空置且经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提审室给律师使用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会见难的问题。
有律师曾吐槽,自从上次在龙岗看守所凌晨5点开始排队,并因插队和人争吵后,已经很久没有因为排队发生冲突了。毕竟宝安看守所门口可以拿号,龙岗看守所预约容易很多,福田看守所有家属会见室可以暂用,罗湖看守所会见超时会有民警催促从而增加会见效率......但是深圳市二看却是个会见室少却又没有替代措施的地方,我已经听到过很多同行吐槽二看的魔鬼会见难度。我也曾亲眼看着同事每天一大早跑到二看提交会见申请,以期能够在下午排上个号,如果没有在11点之前提交,下午过去基本没戏了。基于此,深圳市二看率先推出了视频会见室,以弥补即使增加会见室和周末会见制度都缓解不了的会见难问题。
总的来说,深圳市看守所的各种尝试与努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律师的会见难问题,也给律师会见带来了福音。虽然因为在押人员多与会见室少之硬性矛盾的存在使得会见难的情况只能缓解而不能根治,但相关部门也通过扩建会见室、开通预约系统、引入视频会见、甚至新建看守所等方式,一点点地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为会见提供着硬性保障。
疫情之下,无处安放的焦虑与失衡
庚子年始,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世界,给世界各国的经济、秩序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场大地震之下,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面临着挑战,如何在疫情之下保持正常的工作进展,是所有行业关注的重点,而如何正常会见却似乎是刑事律师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春节前,律师会见矛盾还没有那么尖锐,可能因为监所对疫情的反映没那么快;可能因为春节将至,律师也要回家过年,工作暂停;可能因为大家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所造成的影响预估有误,可能......总之,春节前至少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会见是不难的:2019年12月31日我在深圳市三看进行了2019最后一次会见,2020年1月2日我在宝安看守所进行了2020第一次会见,2020年1月21日我在惠州市看守所进行了春节前的最后一次会见......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过个春节回来,因为疫情的原因,刑辩律师们开始了斗志斗勇的会见之旅。从2月底开始允许律师会见,但是需要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如所有律师必须提前在“粤省事”进行预约,需要提供30天的行动轨迹,需要自带口罩、鞋套、手套,需要提供健康证明等要求。于是,刑事律师们开启了疫情期间的会见通关难题。
1.律师们的第一个挑战来了:健康证明怎么出?
2月24日,看守所通知:会见用的健康证明必须是卫生部门出具的,单位出具的无效;而社区中心和医院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是不会随便给你开健康证明的。
2月25日,一些律师“以身试法”,有些看守所是可以用律所开具的健康证明的,有些看守所是不可以的,有些看守所直接不予会见。律所的健康证明有了用武之地,最起码还是可以会见的。
2月26日,昨天刚刚说可以用律所开具的健康证明今天不给用了,会见要求升级,需要同时具备律所开的健康证明和社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一个健康证明都难,双重健康证明直接将会见变成了不可能。
2月26日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局出了官方声明:“预约成功的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时,需出具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为会见当日出具的或者在正文中注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7天)]以及居住地所在地市政府统一开发的线上平台或“服务码”(可使用i深圳)。居住地所在地市政府没有统一规范的,可以使用“粤省事”平台的粤康码。会见律师请务必自行备好口罩、一次性防护手套鞋套穿戴等防护措施。”
至此,健康证明的问题终算解决。律师们的会见第一关通关。
2.律师们的第二个难题:预约会见抢不到号怎么破?
在深圳的律师们,疫情期间的会见不得不面对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预约放号数量有限,抢号拼的是手速、网速,更是运气。疫情期间,深圳市各监所累计建成启用视频讯问室61间、视频会见室32间。(数据来源:深圳公安公众号,2020.4.17)在整个疫情期间,深圳市的会见均采用了视频会见的方式,无论你预约了一般会见、快速会见,还是视频会见,结果是一样的,差别只是时间长短和预约的难易程度。
从最初的每天晚上12点放号,到4月初开始的每天早上8点放号,再到4月底开始的每天下午3点放号,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粤省事”系统的预约会见放号时间就刷新了3次。刑辩律师们呢?从每天晚上11点半准时守候在手机边准备抢号,到后来每天早上7点50开始不停地刷新进入系统,再到现在每天订了下午2点45的闹钟提醒自己准备抢号,“粤省事”系统在更新、崩溃、更新、崩溃中循环,而刑事律师们也随着系统调整生物钟、升级手机设备,从硬件到软件去适应系统新的预约方式。然而,因为每天的投放量有限,而会见的需求又是与时俱增,于是一号难求的局面出现了,朋友圈每天都因抢不到号而刷屏。
以我个人为例,抢号基本成为每天的固定工作内容,订好闹钟,提前做好准备,甚至我直接找了朋友帮我一起抢。
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下“粤省事”系统的抽风与不正常,这个破系统,在12点抢号的那段时间里是存在BUG的,在11点50左右的时候就会偶尔被刷出有号的状态,所以可以提前提交申请,在我们无数次的失败与教训下,才得知这一情况,失败当然就是我们12点准时进去的时候就会显示“预约已满”,教训就是连续一段时间没抢到号。于是,我们成功地实现了在12点前就预约到的情况,成功的经验无外乎在11点50开始不停地刷新系统,总有等到BUG出现的时候。
我们更新了,系统也更新了,当系统变成早上8点预约的时候,这个BUG被修复了!即使依然在8点之前偶尔出现有号的状态,但即使在7点55分提交申请,也会自动显示审核不通过,原因就是未到8点。但是因为8点之前还是会存在刷到号的状态,所以依然不停地刷新页面,如果可以提前填写预约信息,那么8点一到就提交申请也会大大增加成功率。
现在,预约时间变成了下午3点,系统BGU似乎也被修复,恢复正常。然而,在深圳律师们的努力下,唯一不变的就是系统总是被反复地弄崩溃,只要你准时进入系统,页面总会弹出“系统维护,请稍后再试”或者直接一个刷新的小图标不停地转啊转。面对如此艰辛的抢号环境,不得不找朋友帮忙,于是我找了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朋友帮忙(一是因为只有律师可以预约,二是因为做刑事案件的朋友都缺号)。
虽然手把手地教了朋友们怎么去抢号,但是意料之中的没有抢到号,这也说明了能够抢到号的律师真的是经过千锤变炼而出的。之所以能够有这个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预约号是可以转让的,只要预约成功的人一退出,另一个人马上进入预约,就可以约到那个号了。所以如果自己抢不到,就看人缘好不好了。
除了找朋友帮忙,我还思考着是不是我的手机不行,据说5G的手机抢号的速度要快一点,所以让我有5G手机的弟弟妹妹帮我抢号,我妹妹大概也只来得及吐槽一句“这速度比抢票还难”,“这个太可怕了”。后来我陆续听到江湖流传,可以买号。对于很多律师来说,能够买到号也是好的,因为在这个一号难求的局面里,抢不到号就等于失去客户。我曾不只一次因为抢不到号而失去客户了,想想也是,刑事案件中,如果律师连当事人都见不到,家属还委托你干嘛呢。所以面对客户的“抱歉”,我只觉得是自己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深知会见对于一名刑事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然而,你以为深圳的抢号这么简单吗?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粤省事”系统不知道是不是知道了律师存在换号的操作,于是系统升级了,升级之后的系统显示:“被取消的号源将在60分钟内随机放出,请谨慎操作。”我不知道站在大局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机制是好事还是坏事,但是不可否认,对律师来说,换号的成本太高了,连续一个小时不停地刷新系统去等待一个不知何时会出来的预约号,甚至不知何时会被别人抢走的预约号,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精力成本都太高了。我们已经尝试过在深夜2点去换号,运气好的等待了30分钟就出来了,运气不好的等了50分钟。正是因为我有过抢不到号而失去客户的经历,所以深知会见对刑辩律师来说有多重要,对于能够帮到同行,我还是很开心的,即使等了一个小时才换号,但我知道他依然充满感激,这是刑事律师才知的激动与感恩。这样艰难的会见局面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好像也没人在意了,大家现在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怎么能够抢到那个号上了。无论如何,我相信只要能够拿到预约号,刑事律师们一定会拼尽全力,想方设法地去得到,这样想来,守候一个小时算什么呢,每天准时抢号又算什么呢,系统每天被刑辩律师们弄得崩溃又重启又算什么呢。
疫情之下,有太多的会见问题被揭露,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但现实是,没有预约你根本连被安排的机会都没有。我们理解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疫情之中我们相互理解,但是让矛盾一点点地激化和升级,不知到时又会怎样收场。我们可以看到,《通知》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措施是规范到位的,无论是“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还是“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都是治本之策。我们期待疫情能够快点过去,这样折磨律师的会见预约抢号难也可以尽快过去,而会见新政策下的保障措施也势必会给刑辩律师们带来更多的福音。
延伸阅读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首先从基本法律上确立了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利,为我国律师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然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权的规定形成了审判阶段介入,审前程序律师无权会见的局面。这意味着在嫌疑人急需律师帮助的侦查阶段,律师因无法及时会见而不可能提供合适的法律帮助,这对于维护嫌疑人的权利来说无疑是重要的缺陷。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律师不仅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于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在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律师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于立法规定的是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使得律师会见权难以得到充分行使。
这样“带着枷锁的会见权”随着2007年《律师法》的颁布而破冰。我国2007年《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虽然2007年律师法的规定与1996年刑诉法有着冲突,但是律师法的规定及当时的律师会见实践为2012年刑诉法的出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实践基础。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做了很大的修改,其中,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基本得到了保障,律师会见难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
2016年我国启动反腐败体制改革,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会见面临新的挑战,即律师目前无法介入被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除非案件侦查结束移交至检察院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律师才可以会见涉案人员。
我国律师会见历经40年变革与发展,总体上来看有日渐完善的趋势,但是随着国人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对于维权的概念也日加强烈,其结果之一就是当事人对于委托律师的积极性也日益提高。尤其是,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基于此,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特别指出:第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第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第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
制度上的一系列规定保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对于律师会见权,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是保障与支持的,于是才有了系列的能够保障律师会见的举措落地。然而,实践的复杂性与理论的滞后性总是将现实中的矛盾不断激化与缓和,以致于刑辩律师对于会见的爱与痛总是短暂而炽烈。
面对“你去过看守所吗?”,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没有,这个在地图上都不会标注也无法搜索的地方,对普通人来说只是遥远而陌生的名词;但是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却是家常便饭。“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如果一个刑事律师连这个觉悟和感受都没有,可能是个假的刑辩律师。所以,对于会见的爱与痛,大概也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那么深的体会与感悟。那句话怎么说来着,哦,是了,“会见虐我千百遍,我待会见如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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