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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三条 内容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条,本条未作修改。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捕风捉影,甚至以无任何根据的推理或者猜测作为依据,切忌片面性、主观性。办理行政案件时要全面了解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和原因,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从而为合法、公正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执法准则。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为处理案件的尺度,不得另立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对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也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也必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一切活动要对法律负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概括,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打击违法活动,防止错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证公安机关客观、公正办理行政案件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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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条,本条未作修改。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捕风捉影,甚至以无任何根据的推理或者猜测作为依据,切忌片面性、主观性。办理行政案件时要全面了解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和原因,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从而为合法、公正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执法准则。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为处理案件的尺度,不得另立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对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也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也必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一切活动要对法律负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概括,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打击违法活动,防止错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证公安机关客观、公正办理行政案件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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