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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十七条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三十七条 内容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更新时间:2018-12-04 11:07:50.703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0条,本条作了两处修改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的规定,在第1款有关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第2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是采用类案件而非2006年《程序规定》的种案件的列举方法,将第2款“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修改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并将涉及“毒品”的案件明确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范围。

当场处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为及时有效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指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而应受到处罚无需进一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一是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即对该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要在法定的当场处罚幅度范围内。(3)当场处罚的种类只能是警告和小额罚款。对本条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第一,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行为人简易程序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三部法律关于当场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该三部法律。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出境人境管理法》第86条的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第二,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有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人,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即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处罚。

第三,为了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今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度预留空间,本条第1款第4项作了兜底性规定,即“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更新时间:2018-12-04 11:09:04.953

实务指南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口头警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这里的口头警告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手段,仅口头告知即可。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民警察只是“可以”适用当场处罚,并非“应当”适用当场处罚。

第五,为了严格控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防止在办理案件时出现偏差,本条第2款规定了当场处罚的例外情形。对下列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涉及卖淫、嫖娼的案件,包括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三种案件;二是涉及赌博的案件,包括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两种案件;三是涉及毒品的案件,包括吸毒,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八种案件。这三类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都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这些特点与简易程序设定的初衷不符,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慎重处理,且第二类案件还涉及赌资,为了防止某些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利用简易程序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条规定对这三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1:35.207

二、对外国人违法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外案件均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就明确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然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外交事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掌握外事原则,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相关要求。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2:53.307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仅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权,未赋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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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更新时间:2018-12-04 11:07:50.703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0条,本条作了两处修改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的规定,在第1款有关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第2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是采用类案件而非2006年《程序规定》的种案件的列举方法,将第2款“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修改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并将涉及“毒品”的案件明确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范围。

当场处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为及时有效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指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而应受到处罚无需进一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一是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即对该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要在法定的当场处罚幅度范围内。(3)当场处罚的种类只能是警告和小额罚款。对本条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第一,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行为人简易程序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三部法律关于当场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该三部法律。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出境人境管理法》第86条的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第二,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有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人,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即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处罚。

第三,为了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今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度预留空间,本条第1款第4项作了兜底性规定,即“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更新时间:2018-12-04 11:09:04.953

实务指南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口头警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这里的口头警告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手段,仅口头告知即可。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民警察只是“可以”适用当场处罚,并非“应当”适用当场处罚。

第五,为了严格控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防止在办理案件时出现偏差,本条第2款规定了当场处罚的例外情形。对下列三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涉及卖淫、嫖娼的案件,包括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三种案件;二是涉及赌博的案件,包括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两种案件;三是涉及毒品的案件,包括吸毒,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八种案件。这三类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都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这些特点与简易程序设定的初衷不符,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慎重处理,且第二类案件还涉及赌资,为了防止某些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利用简易程序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条规定对这三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1:35.207

二、对外国人违法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外案件均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就明确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然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外交事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掌握外事原则,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相关要求。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2:53.307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仅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权,未赋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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