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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1 10:53:29

条文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内容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更新时间:2018-12-04 11:18:50.737

释义阐明

第三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2条,本条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纳入本条,使公安机关实施当场处罚的备案要求更加全面。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简易程序区别于一般程序的主要特征之一。当然,人民警察是两人的,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3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第3款“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本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提高规定的适用性,本条明确规定,对于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更新时间:2018-12-04 11:22:00.943

实务指南

一、备案的公安机关如何确定?

备案的公安机关,是指在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的,即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加盖县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即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加盖公安交警大队印章的,即向公安交警大队备案。

更新时间:2018-12-04 11:23:05.51

二、对于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如何适用备案的规定?

本条未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的备案时限作出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的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在备案形式上,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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