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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零八条 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9:13

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内容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更新时间:2018-12-04 16:59:23.11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

查封是公安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公安机关通过加贴封条等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当然如同扣押一样,查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其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该条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另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在实际执法中,对需要取缔的场所或行业,一般都要经过调查后才能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则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来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以达到取缔的目的。另外,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在实施时,查封应当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当然,对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样不得采取查封措施。另外,还要注意,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物品。这主要是因为,查封场所、设施、物品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一般只是加贴封条。国家机关重复查封同一场所、设施、物品,会造成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冲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如果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物品已被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查封,该场所、设施物品就处于该国家机关的控制中,其他机关或者组织通过查封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也就实现了。因此,没有必要再对该场所、设施、物品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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