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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六条 通知被处理人家属》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容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2-05 10:49:31.31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被处理人家属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0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要通知家属;二是为了保持《程序规定》的完整性,根据《禁毒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第2款,对社区戒毒等处理决定的通知义务作了规定;三是删除了不通知家属的“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代之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防止对“无法通知情形的扩大理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条第1款是关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行政拘留是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被行政留期间能够顺利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使其及时了解自己家人的情况和执行处罚的场所。

本条第2款是关于社区戒毒等处理决定通知家属的规定。《禁毒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社区戒毒的通知义务,即“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40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通知义务,即“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社区戒毒之所以还要通知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因为社区戒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考虑到收容教养和收容教育都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本条对二者的通知义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反映,由于被处理人拒绝提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往往不能够及时、有效地通知被处理人家属。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了通知被处理人家属的例外情形,即“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通知被处理人家属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确保此项制度的落实。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0:00.847

实务指南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否要采取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前面已经提到,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使被处罚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及时获得家人在法律救济以及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帮助。通知的关键在于及时,如果通知不及时,甚至等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有关通知才送达被处罚人家属,就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权益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因此,为保证被处罚人家属能够“及时”知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时应当采取灵活、便捷、有效的方式,既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者通知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办案单位应当将通知情况,包括通知的时间、方式、被通知人等情况,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或者留存有关回执、记录。

更新时间:2018-07-14 13:45: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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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2-05 10:49:31.31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被处理人家属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0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要通知家属;二是为了保持《程序规定》的完整性,根据《禁毒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第2款,对社区戒毒等处理决定的通知义务作了规定;三是删除了不通知家属的“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代之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防止对“无法通知情形的扩大理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条第1款是关于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行政拘留是限制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被行政留期间能够顺利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使其及时了解自己家人的情况和执行处罚的场所。

本条第2款是关于社区戒毒等处理决定通知家属的规定。《禁毒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社区戒毒的通知义务,即“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40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通知义务,即“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社区戒毒之所以还要通知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因为社区戒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考虑到收容教养和收容教育都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本条对二者的通知义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反映,由于被处理人拒绝提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往往不能够及时、有效地通知被处理人家属。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了通知被处理人家属的例外情形,即“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通知被处理人家属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确保此项制度的落实。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0:00.847

实务指南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否要采取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前面已经提到,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使被处罚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及时获得家人在法律救济以及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帮助。通知的关键在于及时,如果通知不及时,甚至等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有关通知才送达被处罚人家属,就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权益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因此,为保证被处罚人家属能够“及时”知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时应当采取灵活、便捷、有效的方式,既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者通知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办案单位应当将通知情况,包括通知的时间、方式、被通知人等情况,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或者留存有关回执、记录。

更新时间:2018-07-14 13:45: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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