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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二条 强制执行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二条 内容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更新时间:2018-12-05 11:39:41.433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第1款是关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情形的规定。对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一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二是公安机关履行了催告程序;三是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被处理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正当。逾期,是指超过催告书载明的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而不是指超过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

第2款是关于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情形的规定。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包括:一是催告期尚未期满,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无需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二是有证据证明被处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的迹象;三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

第3款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被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这是会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这一事项强制执行将无法执行。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所谓理由,是指被处理人未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以及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这里所称的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指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权所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的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上加盖该公安机关的印章,不能没有公安机关名称,只加盖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与本规定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进行了规范。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0:08.057

实务指南

一、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哪些?有什么要求?

强制执行方式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即执行罚和代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13:27:51.123

二、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要求?

强制执行决定书确定的执行时间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处理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确定的时间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更新时间:2018-07-09 13:30:25.51

四、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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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更新时间:2018-12-05 11:39:41.433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第1款是关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情形的规定。对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一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二是公安机关履行了催告程序;三是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被处理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正当。逾期,是指超过催告书载明的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而不是指超过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

第2款是关于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适用情形的规定。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包括:一是催告期尚未期满,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无需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二是有证据证明被处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的迹象;三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

第3款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被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这是会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这一事项强制执行将无法执行。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所谓理由,是指被处理人未在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以及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这里所称的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指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权所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的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上加盖该公安机关的印章,不能没有公安机关名称,只加盖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与本规定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进行了规范。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0:08.057

实务指南

一、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哪些?有什么要求?

强制执行方式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即执行罚和代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13:27:51.123

二、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要求?

强制执行决定书确定的执行时间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处理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确定的时间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更新时间:2018-07-09 13:30:25.51

四、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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