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六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执法信息化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特别是《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大力推广应用网上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努力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切实加强了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全面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和执法公信力。为在公安部规章中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本规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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