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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罚金

发布时间:2020-12-30 18:00: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是确定罚金数额的基础,罚金数额的区间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罚金总额不得超过销售金额的二倍。在案例一中,原审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合计七十万元,超过销售金额(213805元)的二倍,因此二审对罚金予以改判。

  • 销售金额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

其他犯罪情节,不仅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还包括犯罪状态,既遂还是未遂;共同犯罪的,主犯还是从犯。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的,从宽量刑不仅要体现在主刑上,还要体现在罚金等附加刑上。在案例二中,法院根据犯罪未遂、从犯等情节,对被告人的罚金予以改判。

  • 缴纳罚金的能力

犯罪情节,是确定罚金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院在罚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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