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6日 国办发[199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冲击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冲击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意见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多次发生冲击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事件。少数不法分子煽动村民破坏监管设施,围攻、殴打司法干警和犯人、劳教人员,强占、哄抢监管单位使用的土地、矿山等资源和财产,扰乱了监管改造工作秩序,导致监管对象乘机逃脱、闹事,后果十分严重。这类事件逐步呈现出范围大、人数多、时间长、有组织等特点,在十几个省、自治区都有发生,尤以湖北、云南、浙江、湖南等省更为严重(略)。一些不服改造的犯人也趁机闹事,造成狱内秩序混乱,有的犯人企图乘乱逃跑。
发生此类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工作薄弱,长期以来忽视对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对这类事放任不管。有的地方干部甚至纵容这种违法行为。二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如有些土地过去对使用权存在争议或征用手续不完备,引发纠纷。三是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群众挑起事端,妄图破坏社会安定。四是对事件处理不及时,对一些不法分子打击不力。
监狱和劳改、劳教单位属于国家专政机关。冲击监管场所,扰乱监管改造工作秩序,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严防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迅速果断处置,以保障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冲击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犯人、劳教人员的生产、生活区和划定的警戒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对冲击或强行进入者,司法干警和武警有权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狱和劳改、劳教单位使用的土地、矿山等资源,监管设施和设备、产品等,都是国家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已经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回。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侵占上述国家财产的行为,要尽快查清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矿山等使用权的争议问题,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维持现状,避免矛盾激化;通过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监狱和劳改、劳教单位使用的土地、矿山等资源,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
四、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应加强对广大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发现闹事苗头要及时做好工作,予以制止;发生了冲击监管单位的事件,要立即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并做好善后工作;对煽动闹事的极少数不法分子和带头闹事的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部分偏远的容易发生冲击事件的劳改、劳教场所,公安机关可以酌情在其所在地设立派驻机构。
五、监狱和劳改、劳教单位要尊重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依靠政府解决所发生的问题;要主动搞好与附近乡村和广大群众的团结互助,有条件的单位应帮助附近乡村发展经济,共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警民共建活动。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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